2025 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 1:“鞋类物品”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
报送单位: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案情简介:斯凯杰美国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获得“鞋类物品”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 ZL2022900****5.5。请求人斯凯奇(泉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斯凯杰美国公司授权委托,于 2024 年 10 月至 11 月间,陆续就其与数家鞋类生产、销售企业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泉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出 了 16 件专利侵权处理请求。
鉴于该系列案件数量多,且请求人代理人在外地,泉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采取类案并处、集中口头审理的高效精准的办案模式,在口审现场对请求人公证取证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拆解,并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权利要求书技术特征进行一一比对。2025 年 1 月,泉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针对斯凯奇公司提出的专利侵权行政投诉共作出 16 份行政裁决书,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作出行政裁决后,执法人员主动运用行政指导方式对侵权人开展普法宣传,并开展调解工作,部分侵权人主动赔偿斯凯奇公司,顺利达成和解并立即执行,侵权行为被快速制止。
典型意义:该案涉及美国专利权人。泉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严格遵循国民待遇原则,通过行政裁决为其提供高效、平等的司法替代救济,展现了中国对国内外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针对系列涉外案件,采用“类案并处、集中审理”机制,快速处理 16 起侵权纠纷,显著降低了外国权利人在华维权成本,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可复制的行政解决方案。裁决后主动促成部分侵权人与美国专利权人达成和解并执行,不仅制止侵权,更通过“裁决 调解”方式修复市场关系,体现了我国行政执法在解决涉外纠纷中的独特优势。
案例2:王某某等侵犯国际知名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报送单位: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案情简介:2024 年 10 月 22 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联合市公安局依法检查思明区某商务运营中心,现场发现王某某等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其待售的路易威登、古驰等 33个国际知名品牌商品,均无法提供合法进货凭证及品牌授权文件,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经查, 自 2020 年 5 月起,王某某、洪某某在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租赁该场所作为展厅,通过微信以“海外原单”为幌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至案发时,该团伙已持续经营达四年以上,涉案商品均来源于广州,现场待售商品货值达 81 万余元,其中洪某某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2025 年 1 月 22 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因涉案金额达刑事追诉标准,依法将该案移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涉案人员后,思明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王某某、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依法没收、销毁全部涉案假冒商品。
典型意义:本案为行刑衔接双向互动的有益探索。一是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推动行刑衔接走深走实。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民警深入权利人举报的销售窝点周边排查,针对当事人采取隔间展销、进门核验身份等规避检查手段,细致摸排锁定案源切入点;案件移送后双方持续密切协作,全面查清线上线下各环节多名涉案人员违法行为,有力惩处侵害商标权人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二是运用科技手段赋能,及时固定关键证据。在案发现场即时开展电子取证,第一时间提取当事人网络经营记录,为准确认定货值金额提供了客观真实依据。三是精准整治网络经营乱象,强化违法震慑警示效果。当事人长期以“微信私域 海外原单” 模式隐蔽销售侵权奢侈品,违法手段隐秘、调查取证难度较大。该案的成功查办,有效规范线上线下经营行为,对相关经营者形成强烈教育震慑,具有良好社会示范效应。
案例3:泉州黄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传播其作品案
报送单位:福建省版权局
案情简介:当事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情况下,使用《热血传奇》游戏源代码架设《神牛合击》游戏,于 2022 年 1 月开始上线运营,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QQ 群等方式宣传推广该私服游戏,非法收入 21108.25 元。2025 年 11 月,泉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2.110825 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6.332475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件成功消除了因侵权行为可能引发的数据泄露、消费者财产受损等安全隐患,有效保障了权利人从游戏研发投入获得合理回报的版权权益,同时维护了广大游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对该类侵权案件的查处,有力地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凝聚“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创造”的社会共识,持续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法治观念。
案例4:某公司出口产品侵犯他人商标权案
报送单位:福州海关
案情简介:2025 年 8 月 26 日,福建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榕城海关驻福清办事处申报出口轴承等,其中申报轴承数量为123400 套。经现场查验并理货,关员发现该批轴承存在侵犯商标权嫌疑,且实际轴承数量为 123800 套,与申报数量不符。现场查验关员随即依法启动知识产权保护程序,对涉案货物进行进一步核查。经与相关权利人进行确权,确认上述轴承侵犯了“KOYO”商标权,该批货物数量达 123800 套,涉案货值为人民币 182534.35 元。鉴于涉案情节,2025 年 9 月 19 日,榕城海关驻福清办事处对涉案货物依法予以扣留,已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该案查获的侵权轴承作为机械设备的重要基础零部件,其侵权商品一旦流入国际市场,可能对下游产业链产品质量安全和品牌信誉造成不良影响。海关通过依法查处该起案件并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释放了对涉及产业核心环节的侵权行为从严监管、从源头打击的明确信号,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中国制造”整体形象、服务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有机结合,对提升我国工业品出口质量、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案例5:上海有某公司诉长某公司、大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报送单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上海有某公司诉称,其运营的“上海有某网”每日发布有色金属现货价格数据(SMM 价格),具有较高知名度。长某公司、大某公司及欧某集团在其经营的多个平台向消费者提供与 SMM 价格相同或高度近似的金属价格数据。经上海有某公司比对,在 2016 年 1 月 14 日至 2022 年 1 月 20 日期间,三被告发布的 101 个有色金属价格点数据中,有 9 个价格点的最高价、最低价及均价与上海有某公司数据完全一致,89 个价格点的均价重复率达 90%以上。上海有某公司认为三被告长期抄袭其投入巨大成本形成的核心价格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18,760,636.9 元及合理维权费用 210,090 元。长某公司、大某公司共同辩称,原告未能证明其数据均系自行采集形成,被告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原告索赔缺乏依据。欧某集团辩称未实施侵权行为,其账户仅代收款项,未造成不良影响,且原告损失并无依据。厦门中院一审查明, “上海有某网”发布 SMM 价格遵循相应方法论,网站权利归属明确。经公证取证和数据比对,“长江有某网”相关价格数据与 SMM价格存在上述高度相似情形,部分数据更新顺序与 SMM 大致相同,且曾出现跟随出错的迹象。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表明,“长江有某网”相关价格发布时间存在人为修改可能。在经过法院释明后,三被告对于异常情况无法给出合理说明。厦门中院遂一审判决:三被告在侵权平台首页连续七日刊声明消除影响;长某公司、大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200 万元及合理开支 12 万元,欧某集团对其中的60万元及合理开支 3.6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系统回应了数据权益保护中的三大核心命题:“保护什么”“如何证明” 以及“为何制止”。首先,彼时创设了“竞争法益”保护新范式,为实时行情信息等数据产品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司法保护路径。其次,构建了数据抄袭司法推定规则,切实缓解权利人举证困境。最后,明确了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审查边界。其核心在于判断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劳而获”与“实质性替代”。同时,审慎运用比例原则,将保护范围限定于“经深度加工的衍生数据”,并使保护力度与数据独创性、投入成本及市场价值相协调,避免过度保护阻碍数据合理流通与二次创新,有助于培育诚信有序、利益平衡的数据要素市场。
案例6:郑某某诉深圳莲某公司、深圳青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报送单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原告郑某某系著名武侠小说作者古某先生之子,其以继承人身份依法享有古某先生作品的著作权。郑某某主张各被告在其开发、运营的游戏《盖世豪侠》中擅自使用了与古某先生的作品名称、人物名称、人物形象、人物特点、门派名称、门派特点、武器名称、地点名称、武功招式名称等,并故意攀附古某先生及其所著作品的知名度和商誉,侵犯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经审理查明,古某先生系案涉《绝代双骄》《陆小凤系列作品》《武林外史》等 11 部武侠小说的作者,上述作品在海内外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深圳莲某公司系《盖世豪侠》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深圳青某公司系《盖世豪侠 2》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俞某系被诉游戏的制作人;广州华某公司、珠海心某公司、珠海欢某公司、福州春某公司系游戏的运营商;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系福州春某公司的股东,上述 3 人在一审期间注销了福州春某公司。深圳莲某公司等被告在微信公众号和各家官网宣传该游戏时,使用了古某先生作品中的武侠元素。案涉《盖世豪侠》游戏未经权利人许可在游戏中擅自使用了与古某先生的作品名称、人物名称、人物形象、人物特点、门派名称、门派特点、武器名称、地点名称、武功招式名称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深圳莲某公司、深圳青某公司、俞某、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珠海心某公司、广州华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删除各自经营期间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中《盖世豪侠》游戏有关宣传材料中涉及侵害古某武侠作品改编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所有内容或表述;二、被告深圳莲某限公司、深圳青某公司、俞某应赔偿原告郑某某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2318000 元;被告广州华某公司对其中的 140000 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对其中的 390000 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珠海心某公司对其中的 1480000 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涉案网络游戏的主要剧情与涉嫌被侵权作品无关,仅仅使用了涉嫌被侵权作品的人物角色、人物特征、武功招式等元素用来吸引游戏玩家下载进行引流。在此情形下,著作权人主张游戏制作者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对被诉游戏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是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难点。该案针对此类情况进行了详尽分析,对类似案件的案件的审理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案件审结后,台湾古龙著作管理发展委员会专门致函表示感谢,表示该案判决让广大台湾同胞看到大陆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力度和决心,让台湾同胞对祖国大陆的司法体系和营商环境充满信心。
案例7:方某某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报送单位: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福建“捷某公司”是一家“数字化应用服务”高新技术企业。该公司投入 5000 万元,与关联企业“ 鱼某公司”共同研发智能终端产品,并制定了保密措施。2018 年至 2019 年间,被告人方某某、张某某、彭某某先后入职鱼某公司,分别担任产品经理、核心软件工程师和硬件部经理,参与上述智能终端设备研发,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2021 年 2 月,三名被告人密谋共同离职成立新公司,开展与捷某公司相同类型业务。离职时三名被告人与鱼某公司签订离职保密协议,被告人张某某擅自拷贝带走智能终端产品源代码。同年 3 月,三名被告人共同成立锐某公司( 已解散),使用捷某公司源代码编写底层软件,后生产、销售同类智能终端设备主板,非法获利人民币 40 万余元。经鉴定,涉案源代码中两项技术信息与捷某公司商业秘密具有同一性,且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2023 年 6 月,方某某等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方某某等人退出违法所得 40 余万元用于赔偿捷某公司,并取得谅解。
2025 年 7 月 31 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方某某等三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 10 月 13 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方某某等三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十七万至二十八万不等。被告人方某某等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是员工离职后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典型案例。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守护创新企业核心竞争“砝码”。一是解决争议问题,夯实指控基础。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查明涉案密点的具体范围、涉案源代码归属、违法所得和损失数额等问题,为精准指控犯罪奠定基础。针对辩护人提出涉案密点非软件核心代码、属于行业通用技术等开源抗辩问题,启动技术调查官机制,聘请高校专家教授,参与技术事实认定,厘清技术难点。二是强化权益保障,推进追赃挽损。构建“保密承诺 限制阅卷 不公开审理 销毁涉案载体”四维防泄密体系,防止“二次泄密”。及时启动检调对接机制,推动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主动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三是制发检察建议,开出合规良方。检察机关针对捷某公司保密管理漏洞,制发《检察建议书》,推动捷某公司完善源代码分级授权制度,规范员工离职保密提醒与数据交接流程,定期开展全员保密法治培训等。该公司全部采纳,回函感谢检察机关助力企业完善自身“免疫系统”。
案例8: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
报送单位: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陈某成立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传媒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影视作品“维权”诉讼。2011年11月,陈
某向某影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购买《大话武林》《菜鸟囹探》等影片,在明知《大话武林》 出品方不同意修改《授权书》、《菜鸟囹探》出品方已注销的情况下,仍要求李某在添加了“放映权”的《授权书》上加盖出品方公章。李某伪造上述作品出品方的公章加盖于《授权书》,提供给陈某。陈某在明知《授权书》系伪造的情况下,通过杭州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完成对《大话武林》《菜鸟囹探》等影片的作品登记,后从某省版权局取得包括上述影片在内的《作品登记证书》。
2022 年至 2023 年,某传媒公司以上述《作品登记证书》及虚假的授权文书为证据,以酒店等经营场所侵犯其对《大话武林》 《菜鸟囹探》等影片享有的作品放映权为由,向全国多家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中在我省有 75件,致使部分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使酒店等经营者遭受财产损失。2024 年,浙江省某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陈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5 年 2 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转来涉及某传媒公司的虚假诉讼案线索,经研判并充分借助“ 中国裁判文书网”“天眼查”软件等平台,有效拓展监督线索。2025年 3 月 3 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将相关线索交由相关设区市人民检察院及基层检察院办理。在深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后,我省检察机关先后对该系列案依法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合计 22件。其中,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3 件、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1 件、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4 件、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 件、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11件,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1 件。相关法院均已启动再审程序,并采纳检察机关监督意见,认定某传媒公司未取得案涉两部影片的合法授权,依法应驳回其就案涉两部影片提出的诉讼请求。 目前,22 件案件均已改判。
典型意义:知识产权领域虚构诉权、恶意维权等虚假诉讼多发且隐蔽性强。本案行为人虚构影视作品放映权,以捏造的侵权事实在全国范围内提起民事虚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危害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力。我省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的虚假诉讼线索,积极深挖细拓,并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纠正错误裁判,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虚假诉讼行为,有力维护司法权威,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9:厦门“5 ·28”侵犯著作权案
报送单位:福建省公安厅
案情简介:2024年5月,厦门市公安机关根据权利人举报,依法立案侦查某公司被侵犯著作权案。经查,2009年起,犯罪嫌疑人周某荣等人未经某公司等著作权人许可,通过设立网站擅自转载发布著作权人享有独家版权的影视作品一万余部,供用户下载观看,并通过收取会员费、广告费非法牟利。 2025 年 5 月28 日,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周某荣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的成功侦破,彰显了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全力护航数字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坚定决心与鲜明态度。涉案人员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授权擅自传播权利人独家影视资源,不仅直接造成著作权人重大经济损失,更破坏了网络影视行业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创作者合法权益与创新积极性。公安机关通过该案的侦办精准打击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的犯罪行为,维护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同时向社会释放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零容忍”的强烈信号,震慑了潜在违法犯罪分子,引导市场主体敬畏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推动形成尊重创新、保护版权的良好社会风尚,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屏障。
案例 10:泉州“20250401”假冒注册商标案
报送单位:福建省公安厅
案情简介:2025年4月1日,泉州市公安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立案侦查“20250401”假冒注册商标案。经查,2023年12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陈某莲、郎某盛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淘宝平台经营“某某卫浴”等 8 家店铺,通过购买无任何标识的白版水龙头、地漏等原辅材料,组织人员组装、打标、包装成假冒某品牌水龙头、地漏成品后,通过淘宝网店对外销售,涉案金额达2000 余万元。2025 年 10 月,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第七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陈某莲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郎某盛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三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的成功侦破,斩断了跨区域“制、储、运、售”侵权假冒犯罪利益链条,守护了消费者“买得放心、用得安心”的消费环境。同时,该案彰显了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的坚定决心,通过严惩侵权假冒行为、挽回闽商品牌声誉,进一步净化市场竞争生态,为营造公平有序、安全放心的法治化消费与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切实维护了民营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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