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来了:警惕!别让理财变“离财”
时间:2024/9/13 14:45:54     浏览次数:882     来源:京法网事(公众号)

最近“投资理财”的风很大身边亲戚朋友、同事同学都纷纷加入理财大军“投资股票、黄金,还是购买银行理财?”“委托他人炒股靠谱吗?”“如何选择合法合规的投资公司?”投资理财“坑”不少啊!小心理财变“离财”。“入坑”之前,不如先来看看这份攻略。

一、投资黄金,期货交易所怎么选?

葛女士与某黄金投资公司签订了《黄金买卖合同》,进行黄金买卖。合同规定,葛女士根据某黄金投资公司提供的报价及自身情况选择,以全款或者预付款的方式对标的物进行买卖。根据买卖规则,葛女士买入或者卖出标的物时,可以选择结清全款交割相应数量的黄金,也可以选择放弃提取继续让黄金投资公司买入或卖出标的物。葛女士先后投入189万元,最后亏损80余万元,期间葛女士仅取出6万元,其余款项仍在账户中。因亏损严重,葛女士将某黄金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投资本金及利息。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交易具有集中交易、黄金投资公司为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实行保证金制度等特征,实际为期货交易。而某黄金投资公司非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不具备黄金期货交易的资质,但却为客户提供黄金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葛女士和该投资公司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签订合同无效,黄金投资公司返还葛女士投资本金。考虑到葛女士在投资时未尽到审核义务,故驳回了其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本案中,某黄金投资公司不具备黄金期货交易资质,故其与葛女士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葛女士与该投资公司订立的合同应认定无效,被认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最终判决某黄金投资公司返还本金,驳回了其利息的诉讼请求。

在此提示大家,此类投资公司一般都是通过电话、发传单、举办讲座等形式来向投资者进行宣传,投资公司一般会着重强调高息,而让投资者在高息的诱惑下忽视了投资的风险。

二、基金理财中防不胜防的“陷阱”

李先生在某银行理财经理的推介下,通过网上银行购买了某基金公司的基金产品,交易额100万元。后基金产品出现亏损,李先生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失。经审理法院认为,该产品系某基金公司的理财产品,并非银行自有产品,银行与李先生并未构成委托理财关系,而是构成了金融服务法律关系。另外,李先生购买产品系通过网上银行完成,经过了一系列的操作,包括风险能力评估、风险告知等。因此,李先生购买该产品的风险应当自行承担。最终,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当购买理财产品时,要特别注意到合同相对方是第三方公司还是银行,银行提供的是金融服务还是委托理财。本案中,李先生购买理财产品虽然是在银行客户经理的介绍下,但实际操作是自己在网上银行实施的,理财产品的所有风险告知注意事项也都是通过网络进行告知的,李先生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买的时候应该能够看到并且能够自行判断,投资理财产品都是具有风险性的。因为网络购买的这一特点,不能因此认为银行没有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所以,在这个案子当中,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在此,法官提示,在银行购买基金理财产品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到自己的合同相对方是谁,这关系到发生纠纷以后你的起诉主体是谁。如果是银行代销的产品,那么因产品发生纠纷,起诉的对象应当是发行这个产品的第三方公司而不是银行。

三、委托炒股靠谱吗?

胡先生和刘先生是高中同学,二人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约定胡先生委托刘先生在指定股票账户进行股票操作,本金150万元,同时约定刘先生在1年期间自主进行股票操作,并保证胡先生本金安全及10%的利润,如果在指定时间账户里未能达成166万元,则刘先生要补齐不足额,如果超过166万元,则双方平分盈利部分。1年到期后,双方结算,刘先生分得利润161万元。之后,刘先生继续操作胡先生的账户,但之后的操作中胡先生账户出现亏损近140万元。因此,胡先生将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亏损的一半金额。经审理法院认为,自然人之间委托理财保底条款是当事人在彼此之间设定权利义务,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委托协议有效。但该委托协议约定的操作期间为1年,约定利润分成后委托协议终止,双方应另行签订委托协议。现在1年期满,且双方已经实际分配利润,故委托协议已经终止。虽然刘先生继续操作股票账户,但双方并未达成新的协议,应当视为双方没有约定保本保收益。最终,法院判判决驳回了胡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关于个人签订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问题,自然人之间委托理财保底条款是当事人彼此之间设定权利义务的约定,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要轻易打破合同的稳定性。所以,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效,保底条款亦有效。那么,为什么最后没有支持胡先生的诉讼请求呢?根据案情,双方明确约定了1年操作期间,同时还约定根据该协议分割利润之后双方需要再另行签订协议,重新约定权利义务。也就是说,在双方分割利润之后,这份协议就终止了。虽然刘先生继续操作胡先生股票账户,但该协议的约定对双方没有约束力。此时,双方应当视为没有约定保本保收益。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刘先生操作的是胡先生的股票账户,股票市场本身就是极具风险的市场,市场的走向并非刘先生个人所能掌握,而且胡先生自己也在进行股票买卖,对股票账户情况也比较了解。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刘先生对股票账户的损失有过错。因此,胡先生要求刘先生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本文于2019年06月27日发布。文中提及《合同法》于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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