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目标。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服务和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具有关键作用,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在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必须写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篇章,坚持为民司法、廉洁司法和公正司法,严格依法平等保护市场经营主体,才能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更好服务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一、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必须坚持为民司法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本目的是为了增进人民福祉,在司法工作中必须牢牢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以能动司法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精准对接企业司法需求,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经营利益,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为民司法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原则,也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一环。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政法机关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服务人民,多措并举,以法治保障企业良性竞争,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聚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畅通企业诉求渠道,通过优化司法工作流程、提升科技赋能水平、延伸司法工作职能等方式,积极回应市场主体对司法的需求和期盼,最大限度助力企业发展。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提升改进司法工作能力水平,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司法机制,依法保障企业和企业家权益。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必须始终坚持为民司法,践行“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主动靠前服务,转变司法作风,助力企业良性发展,营造“亲”“清”有度、“亲”“清”有为的为企服务司法环境。强化诉源治理,推动涉市场经营主体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防止因“程序空转”加重企业诉累。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坚决避免因采取司法措施不当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防侵害企业合法权益行为,促使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二、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必须坚持廉洁司法
法治化营商环境离不开廉洁的司法环境,廉洁司法既是公正司法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实现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证。廉洁司法作为司法公信力的基石,事关司法公正高效权威,事关经营主体对市场发展的信心,直接决定着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成效。
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必须坚持廉洁司法,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确保审判权的依法行使。从各地公布的破坏营商环境典型案例看,司法工作人员“以案谋私”或不作为等情况依然存在,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破坏了营商环境建设,阻滞了市场经济发展。近年来,各地高度重视深挖彻查涉企案件背后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大力惩治司法腐败,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经济发展环境。特别是2021年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政法机关勇于刀刃向内、刮骨疗毒,清理了一批害群之马,健全完善司法权制约监督机制,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必须始终坚持严格廉洁司法,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司法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结合司法工作特点,推动构建规范高效的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把监督融于日常、抓在经常,坚决破除“关系网”、斩断“利益链”。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坚持压实领导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督导检查、严肃追责问责,切实保障廉洁司法。
三、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必须坚持公正司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就是要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以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公正司法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体现营商环境优劣的关键。近年来,政法机关严格落实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积极发挥司法裁判对市场经营行为的引导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人格权益、财产权益,支持市场主体平等竞争。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创新创造,运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加大对恶意侵权的惩处力度。在破产审判中坚持府院联动,充分运用预重整、和解、清算等程序,实现市场要素资源的重新配置。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刑法原则,坚决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必须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形成鼓励创新、保护成果、打击侵权的知产保护新格局。以处置“僵尸企业”为重点,推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促进企业优胜劣汰和市场资源高效配置。严格区分经济纠纷、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从源头预防和减少企业重新违法犯罪。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高效化解市场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
作者:尧智(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市委政法委专项督导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