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宣传】刘斌:《新公司法如何弘扬企业家精神:从形式入法到实质入法》
时间:2024/4/17 14:19:29     浏览次数:777     来源:《新公司法注释全书》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三十年后,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六次修改后的《公司法》,这也是我国《公司法》的第二次修订。在这三十年间,中国公司的数量从寥寥无几增加至4800万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12月数据),公司早已成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企业家则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企业家精神的激荡与市场活力高度相关,其重要性已经毋庸多言。

202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增加规定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作为立法目的。在这部共计31456字的法律中,“弘扬企业家精神”七个字仅占其万分之二,但却实质地改变了这部法律的精神气质。这是企业家精神第一次进入我国公司法的视野,将对公司法的价值体系起到实质塑造的效用,也将对向管理者赋权、管理者的义务和责任配置等诸多公司治理问题乃至于授权资本制等资本规则产生实质映射。公司法是一部以公司利益为中心的法律,也应当是一部以企业家和企业家精神(Entrepreneurship)为中心的法律。2017年9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明确提出“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具体包括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艰苦奋斗、创新发展、专注品质、追求卓越、履行责任、敢于担当、服务社会等精神。为了贯彻落实前述文件,包括北京市、广东省、青海省、吉林省、江西省、江苏省、黑龙江省、重庆市等省市也先后发布了相关弘扬企业家精神的意见或措施。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2022年10月,二十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这是对企业家精神的高度肯认。在重农抑商的整体基调中,我国两千多年的商业史可谓跌宕起伏。早在汉代,司马迁就在《史记·货殖列传》中,开创了正史为商人立传的先河,描述了中国早期商人的智慧与伦理。商业发展的重要性自不待言,正如司马迁之谓:待农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但是,历史文献中更多的是对商人的嘲讽和压制。诸如,“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圣人教导,“商人重利轻别离,前日浮梁买茶去”的文人遣词,都屡见不鲜。尽管如此,逐利、敬业和冒险仍然是我国传统商人精神的主要体现。晋商、徽商、潮商等不畏艰辛、开拓创业、敢于冒险的商业精神,重商立业、诚信义利的经商理念,矢志高远、务实精进的商业追求,历经苦难、百折不挠的本心坚持,是我国古代集权管制经济体制中的一抹亮色。截至目前,对企业家精神的研究多呈现于经济学和管理学领域,间接体现在公司法特别是公司治理制度领域。18世纪,法国经济学家理查德·坎蒂隆在《商业性质概论》中首次提出了企业家概念,后被萨伊所普及,用以指代企业的组织者。马克斯·韦伯总结了企业家的精神品质包括进取心、合理获得利润、禁欲主义、勤劳、诚信公正等。管理学家熊彼特指出,企业家的功能是创新,创造性地破坏均衡。彼得·德鲁克指出,企业家精神就是有目的、有组织的系统创新。张维迎教授将企业家精神总结为冒险精神、创新精神、不满足精神、英雄主义精神。不同于经济学、管理学意义上的企业家精神,公司法上的企业家精神界定应当有其规范性、体系性。企业家精神概念抽象,在规范上如何界定存在巨大困难,有待系统审视。虽然《公司法》已经实现了企业家精神的形式入法,但是,更为重要的是实现企业家精神的实质入法。什么是企业家精神?公司法如何弘扬企业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引入公司法体系之后,如何解释适用?在裁判、法律解释中如何落实?除了一般条款之外,企业家精神如何实质性进入法律体系?如何协同私法与公法路径?前述种种问题将是中国商法学界和企业界未来需要持续关注的问题。企业家精神内涵丰富,包括政治内涵、伦理内涵、法律内涵等不同面向。从法律层面而言,企业家精神最为核心的是自主决断。但是,自主决断不是宣示性的说辞,而是一个系统的规范体系,包括给予公司管理者自主决断的独立权力,不受他人的干涉,并事后独立承担责任。正如诺贝尔奖经济学家肯尼斯·阿罗所指出,组织治理的要害在于权力(Authority)和责任(Acability)的平衡。在公司管理者承担责任的过程中,应当认识到企业家决策不是科学实验室的测算,而是在复杂市场经济中的商业判断。因此,应当给予企业家以容错空间,避免“成王败寇式”的追责。企业家精神的弘扬,不但需要对企业家精神进行规范表达,更需要以具体条款充实抽象的立法目的,以企业家精神为中心调整公司治理体系。在公司法上,弘扬企业家精神需要建立企业家为中心的公司规范体系,包括强化公司自治、明确产权规则、设置合理责任、实现权责平衡、增强可诉性等。具体而言,在公司治理制度中,向经营者赋权,通过董事会中心主义乃至于经理层中心主义,赋予企业家以企业经营之中心地位;通过明确商业判断规则,给予企业家充分的自治决策权,实现企业家经营创新和商业创造之赋能;通过经营者责任的区分、限制与免除,避免简单的“大锅饭”“一锅端”式责任,解除企业家的后顾之忧,实现企业家对经营风险的理性控制;便利企业融资决策,减少压制企业家经营权利的障碍,以实现契合创新需求的“进取型”公司治理规则体系。在公司资本制度中,应明确肯认企业家的人力价值,将人力资本纳入出资形式范畴。唯有实现企业家精神的实质入法,才能促进企业活力的进一步增长,鼓励和激荡企业家意志。在其他法律上,企业家精神还体现在证券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关联制度中。金融的核心功能是筛选出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金融制度的改革应当以促成企业家组合金融要素为价值目标。在破产法上,不但需要公司法的责任限制,还需要个人破产免责和更为效率化的企业破产制度,以限制企业家的经营风险。此外,对于企业家权益的保护,不应当停留在政策式的保护,而应当在行政执法和诉讼程序等领域予以规范。除了制度建设之外,在《公司法》引入企业家精神条款之后,更为重要的是企业家精神条款的司法适用。在司法适用中,企业家精神有以下三个层次的功能:其一,法律解释功能。对于法律条款的阐释,企业家精神条款能够提供实质的解释基础,诸如董事权力的扩张、信义义务的内涵等。其二,裁判说理功能。在司法裁判中,企业家精神条款可以为法律适用的方向提供指南针,为裁判说理提供支持。其三,作为价值判断冲突的取舍依据。法律上的冲突本身是利益冲突,而利益冲突的平衡取舍取决于价值判断。面对复杂的商事纠纷,企业家精神可以为解决公司治理冲突提供新的价值判断理据。桥水资本的创始人瑞·达里奥指出,创新和商业精神是经济繁荣的命脉。通过创新发明、商业精神和高效发达的资本市场,生产率能够获得大幅提升,进而增加公司和社会的财富。美国第三十任总统卡尔文·柯立芝曾指出,美国的事业就是企业。对于仍然处于发展中阶段的我国,企业又何尝不是我国的事业?唯有实现企业家精神的实质入法,才能促进企业活力的进一步增长,鼓励和激荡消沉的企业家意志。我们所处的是一个伟大的时代,应当是企业家精神激荡的时代,也应当是企业家精神回响的时代。

是为序。

刘斌

2024年2月20日于蓟门桥

 

 


  • 客服热线400-186-8696

  • 微信公众号
    手机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