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亲属伙同犯罪——弟弟贩毒姐姐洗钱。福建宁德市A某之前在村里务农,近年来因从事毒品交易一夜暴富。B某为A某的姐姐,B某与A某平时来往频繁,关系融洽密切。B某在明知A某从事贩毒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给A某使用,协助其通过存取款、频繁转账、消费等方式转移贩毒所得,涉案金额达1200余万元。
2017年,法院判处B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案例2:“贩毒+洗钱”数罪并罚。福建龙岩市的C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实施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同时在明知朋友D某从事毒品犯罪的情况下,仍多次通过本人银行账户为D某收取毒资,并通过手机银行、网银等结算方式转移毒资,涉嫌洗钱。法院认为,C某的洗钱行为和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相互独立,属于不同的犯罪行为。
2019年,法院判处C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C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刑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判处C某犯洗钱罪,判处刑期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来源: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反洗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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