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赵某,某日接到亲戚王某的一个电话投诉,称其家附近的一个饭店销售过期变质食品,给消费者健康造成了损害,要求赵某前往处理并责令其停业整改。其实是因为王某在附近也开了一家饭店,两家形成了竞争关系,王某看这家饭店比自己客流多,便想利用赵某的职权打击竞争对手。赵某的同事得知赵某与王某有亲戚关系,劝其主动回避,并将此投诉交其他同志办理。赵某未听擅自前往,并不顾该企业并未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随意挑个毛病,责令该饭店停业整改。该饭店不服起某的处理,向赵某的领导反映了情况。事后,赵某因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受到党纪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公务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案件。当前,在基层执法工作中,经常会发生一些执法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情况,他们往往在执法工作中掺杂了私人问题,不能够公事公办,甚至会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严格执行公务回避制度,是公务人员廉洁公正执行公务的重要保证。根据《公务员法》第七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如果应当而未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根据情节轻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可有效降低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
公务员回避制度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任职回避,一种是公务回避。所谓的“任职回避”,就是对有特定亲属关系的党政干部,在担任某些关系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减少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保证党政干部公正廉洁地执行公务。所谓的“公务回避”,就是党政干部遇有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等相关情形时,为避免影响正当履行公务而进行的回避。规定任职回避,是因为亲属关系作为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亲属之间在法律和道义上,都相互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家庭中表现为相互抚养,在一般事务上表现为比他人更为紧密的合作和支持,在工作和事业上往往表现为互相提携、互相支持。如掌握不好,就容易任人唯亲,甚至徇私枉法。在职务任用上作出一定的限制,就是力求克服或防止这一弊病。而公务回避的目的,是防止党政干部因私情妨碍公正执行公务。各级公务员必须认真执行回避制度,对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向组织报告,并坚决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法条链接: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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