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水利局副局长张某,担任现职已近十年。他感到自己遭遇了职务“天花板”,难以再进一步,就想做生意挣点钱。但他为人谨慎,不愿利用在水利系统多年建立的人脉关系,从事与水利有关的投资和经营活动。之后,有一个交往多年的朋友李某某提出与他合伙开办一家饭店,让张某出资20万元占30%股份,平时不用张某怎么打理,只让他在休息时间到饭店照看一下。张某听了非常心动,就与李某某合资开了饭店。饭店经营过程中,张某经常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拉一些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来消费。当年,张某投资分红10万元。某县纪委对张某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进行了查处,给予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了其副局长职务。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违纪案件。张某实际出资并参与经营,实质是与人合作经商办企业,严重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所谓的“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经商办企业的主观目的是想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利润,而不论经商办企业的客观结果是否赢利。其客观要件是,其本人必须亲自从事经商办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如担任经营管理职务,担任经济顾问、技术指导等。根据有关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以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就是防止公务人员进行权力寻租,利用原来的职务或者工作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众所周知,无论是党政机关,还是国有企业等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都拥有与其职位相对应的职权,他们中的一些人员,个人经营商业,兴办企业,不仅不利于经济体制的改革,不利于党员领导干部秉公办事、秉公执法,而且直接危害党风廉政建设,危害党的干部队伍建设,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败坏改革的声誉,极易产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穷庙富方丈”等各种腐败现象。如果任其发展,必将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的建立和正常发展,损害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腐蚀党的肌体,毁掉一批党员干部。因此,中央一再重申党员领导干部不得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经商办企业,正是旨在防范和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个人职务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个人经商、办企业谋取私利的行为。
但现实中,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现象仍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因违规“经商”被曝光或是丢掉“乌纱帽”的例子不在少数。这说明在经济社会的转型期,一些党员干部经不住物质利益的诱惑,他们一方面不愿放弃公务员有保障的薪金和福利待遇,另一方面又想过上体面风光的生活,既想当官又想发财。正是这种矛盾心理,促使一些党员干部违规经商。这种对物质利益的不当追求,往往会使一些党员甚至是某些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动摇,人生观、价值观严重扭曲,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和享乐主义恶性膨胀,从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和地位形成的方便条件,抛开无私奉献,追求“有偿提供”;不讲为人民服务,追求为个人谋利等,给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带来严重损害。同时,由于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隐蔽性的增强,发现和查处越来越困难,成为官员经商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完善制度建设,加强监督制约,严格防范和禁止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克己奉公,守得住清贫,抵得住诱惑,坚决不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法条链接:
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 经商办企业的;
(二) 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 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 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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