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经信委原主任唐某以其弟弟名义入股市内某公司,急需200万元入股资金。当他得知本县的一家机械厂刚刚从银行贷款200万元后,便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该厂老板乐某借用此款。乐某因开展业务有求于唐某,自然乐于奉上。然而,解决了入股资金问题的唐某并不着急归还这200万元,反而将这笔钱“放”到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吃”起了3分的高利息,赚取利差,连续5年赚了个盆满钵满。2018年5月,唐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违纪所得被收缴,涉嫌犯罪问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的违纪案件。所谓的"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是指以各种理由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用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这里借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钱款、住房、车辆。借用的理由,既可以是党员干部个人因私借用,也可以是党员干部或者单位因公借用,如行政执法机关借用所监管的企业的车辆。这里的“管理和服务对象”,是相对于公职人员而言的,不同的公职人员具备的管理和服务权限是不同的,行使的公权力有其范围和边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对象应当是公职人员职权行使或职权影响范围内的人员。如某卫生部门负责人与在本地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之间,表面上看药品生产与卫生部门没有直接联系,但实际上卫生部门的职权行使会对药品的生产销售产生影响,存在管理与服务关系,即使该企业当时还未与卫生部门发生具体的业务往来,该企业也属于其管理和服务对象。因此,对于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认定,一般应从其所从事的业务是否可能或已经受到该公职人员职权的影响或制约,只要具备影响或制约的可能性,除非存在正当理由的反证,否则就可以推定为“管理和服务对象”。党员干部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应当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保持“亲清”的关系,不能发生不正当的经济往来。但是在现实中,党员干部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汽车、住房等财物的问题比较突出,有的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公正执行公务,损害了执行公务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应当受到严肃处理。
禁止党员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索取、接受、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是党中央的一贯要求,是每一名党员干部应当遵守的廉洁纪律。但在当前基层一些地方,以各种理由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款、借物,并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其谋取利益,有的甚至利用职权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强借、硬借,以至于对公正执行公务产生了消极影响。更有甚者,“借用”成了贿赂腐败的“挡箭牌”,名为“借用”实为收受他人财物,大搞权钱交易。这种违纪违法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常常不易查处,给违纪违法人员带来了侥幸心理。常言道,天下无免费的午餐。一些党员干部得了别人的好处,难保在执行公务时不心生私念,利用手中职权为他人谋利,从而构成行贿受贿的生态链。这样一来,他们自以为能够逃避纪律惩处的小聪明,就非常有可能一步步陷入难以自拔的泥潭。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有清醒认识,不要心存侥幸,挖空心思采用“借”的手法来收受占有他人的财物。
法条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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